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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增值收益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
发布日期:2007-12-13 作者:
关于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增值收益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
合政办〔2007〕70号

各县、区人民政府,市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机构:

  2006年以来,我市通过增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,加大对外招商推介力度,优化投资发展环境,推进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“政府拆迁、净地拍卖”等一系列举措,全市经营性建设用地价值回归,土地出让收入增幅显著。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,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,市政府决定,对我市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增值收益部分实行部分统筹。现行市与区(包括开发区、新区、工业园区)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政策不变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增值收益(以下简称建设用地出让增值收益)是指宗地成交价格超出拍卖参考价的部分。

  二、滨湖新区区域内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增值收益,市财政调剂15%。

  三、政务文化新区区域内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增值收益,市财政调剂30%。

  四、瑶海工业园区、庐阳工业园区、蜀山经济开发区、包河工业园区区域内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增值收益,市财政调剂15%。

  五、划转瑶海区、庐阳区、蜀山区、包河区管理的市属企业,其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增值收益,市财政调剂20%。

  六、肥东县、肥西县、长丰县区域内由市政府投资修建的道路两侧经营性建设用地,其出让增值收益部分,市财政调剂20%。

  县域范围内所有经市土地有偿服务中心“招、拍、挂”的土地出让收入一律缴入市财政专户,由市财政拨到县财政。县财政要按规定及时缴入国库,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市调剂部分缴入市财政。逾期未缴,市财政将直接扣缴。

  七、本通知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。土地出让收入时限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。

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
二○○七年十一月十九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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